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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征求章程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5-26   发布机构:

南通市第二届会员大会将于5月27日召开,大会将通过南通市围棋协会章程。现将章程公布。征求广大棋友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与南通市围棋协会秘书处联系。电话:13901482917.特此通知。

附章程全文

南通市围棋协会章程(2015)

南通市围棋协会章程

(提请2015年 5 月 27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南通市围棋协会
英文名称:NanTong City Go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南通市围棋爱好者依法自愿结成的具有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团结全市广大热爱围棋事业的人士,普及围棋运动,扩大围棋运动的影响,提高围棋技术水平,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围棋更好地为人民大众服务,为本地区围棋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南通市体育局、南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东路1号4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本团体在南通市体育总会的指导下,积极推动围棋运动的普及和发展,指导和管理全市的围棋运动。
(二)制定全市围棋事业发展计划、规划,制定全市围棋事业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三)组织全市区域内各类围棋竞赛;
(四)开展各种围棋教育教学、培训活动,促进围棋水平提高,为国家培养、输送选手。
(五)组织地方性业余围棋活动,选拔优秀棋手参加有关比赛;
(六)积极发挥本团体网络的协调作用,加强与各省、市、区围棋爱好者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围棋理论的研究与探讨,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八)组织围棋科研规划、地方围棋文献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团体章程;自愿加入本团体;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不参加发言与表决。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机构各团体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名誉会长、顾问由省、市相关领导担任。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副会长由热爱围棋的友好人士及企业界代表担任。
第三十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七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主管人员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南通市围棋协会2015年5 月27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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